食品名称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名称的要求,同时GB 7718-2025 4.2也对食品名称进行了详细要求,但需重点关注五点:
1、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例如市面上售卖的“牛肉丸",但实际配料不仅仅只添加了牛肉,还添加了猪肉或鸡肉,新规章实施后,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
2、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生产魔芋制品、大豆蛋白制品等仿造食品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此条款;
3、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此条款明确了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风味的食品,食品名称必须按照条款进行标注,避免误导消费者。
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及与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已规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与上述名称本质相同的名称作为属性名称。食品企业需注意此条款中并未涵盖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5、在食品属性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时标示食品的“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名称。当上述名称中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混淆食品属性的文字或词语时,应在属性名称同一展示版面的临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属性名称的字高且与属性名称相同的字体、颜色进行标示。
配料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配料的引导语、分装产品配料标示要求,GB 7718-2025 4.3对配料表标示做出详细规定,需要重点关注七点:
1、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此内容是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详细说明,GB 7718-2025中不再重复规定;
2、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此条款明确了分装食品配料表具体该如何进行标识;
3、最新归类标示的方式,其中GB 7718-2011中“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的归类标示取消,新增了6类归类标示方式(红框标识);
4、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中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的,可不标示。此条款和GB 7718-2011的要求是不同的。
5、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可用 GB 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在 GB 2760中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应标示其通用名称。此条款与GB 7718-2011相比,用INS号标识需要满足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的要求。
6、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菌种的名称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8月18日发布的《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和《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标识。
7、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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